私募股權投資常見的退出渠道主要包括IPO、兼并收購、股權轉讓、股權回購、清算等。1、IPO,即被投資企業(yè)順利實現IPO,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二級市場退出。這一方式的缺點是IPO所需時間長、機會成本高、退出面臨多重風險以及上市門檻本身較高等。2、兼并收購,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將目標企業(yè)的股權轉讓給第三方以確保所投資資金順利退出。這一方式的優(yōu)點主要有并購退出可緩解PE流動性壓力、可一次性全部退出、交易價格及退出回報較為明確、高效靈活,缺點則主要有潛力實力買家數量有限、收益率較IPO退出低以及企業(yè)管理層可能會持反對意見。3、股份回購,即企業(yè)或公司管理人員按約定價格將公司的股份回購,從而使私募基金退出。其優(yōu)勢為交易過程簡單、資本安全得到保障,缺點則為可能存在較多法律障礙等。4、清算(私募投資失敗后的退出選擇),即當企業(yè)出現重大問題、沒有繼續(xù)發(fā)展空間時,其他投資者、原有股東等也不愿意接手時,只有果斷對目標企業(yè)進行清算,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
主要在管理人和投資者之間進行,收入主要來源于投資期間的紅利以及退出時的股權轉讓所得。(1)收益分配步驟包括:預先扣除管理費、托管費和運營服務費等費用;返還投資人本金;支付各投資人預期基準收益;上述分配完成后,如有剩余收益,管理人與投資人按一定比例分配剩余收益(通常為2/8或3/7)。(2)常規(guī)費用由認購費、管理費、托管費以及超額業(yè)績部分提成等構成。(3)門檻收益率,即通常情況下,股權投資基金參與人會與管理人約定,是否設定門檻收益率(一般在5-10%之間)。(4)業(yè)績提成比例,一般情況下無論是否有門檻收益率,管理人均會直接參與基金利潤的分配,分配比例會按照經典的2/8或3/7模式。(1)投資基金層面,股息紅利、股權轉讓所得等,可能會發(fā)生流轉稅及所得稅的應稅行為,公司型私募基金需要繳納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2)投資者層面,基金將從被投資企業(yè)分得的股息紅利、股權轉讓所得等收入再分配給投資者時,投資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yè)所得稅。(3)管理人層面,管理費、咨詢費及超額收益等管理人的收入所涉稅負主要為增值稅與所得稅。(4)創(chuàng)業(yè)投資基金具有一定稅收優(yōu)惠政策。管理費是由投資者支付給管理人的費用,一般以基金認繳規(guī)模為基準計算得到(當然也可以約定)。按照行業(yè)慣例,私募管理人的收費模式以“2%+20%”為主,即按照認繳規(guī)模的2%左右收取管理費、按照投資收益的20%收取業(yè)績報酬。(1)實踐中,對于單項目專項基金、國資背景基金、一次性繳資的基金或其它特殊基金,往往是以實繳或投資金額作為基準來計算管理費。(2)一些市場知名度較高的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費率可能會更高,而一些市場知名度不高以及出于行業(yè)競爭壓力的管理人,有時收取費率也會低于2%。(3)通常情況下,退出期管理費率會有所調整,此時的計算基準往往是基金認繳規(guī)??鄢淹顺鲰椖勘窘鸬挠囝~,費率則一般為1.50%。(4)針對業(yè)績報酬的約定也需要注意,如私募證券類基金業(yè)績報酬提取比例一般是“不得超過業(yè)績報酬計提基準以上投資收益的60%”,對于私募股權類基金,中基協雖然沒有強制要求,但60%仍然會是一個原則性規(guī)定。1、不及預期通常是指基金凈值損失,具體措施包括(1)落實市場化原則(確保做出的私募投資是獨立并且科學的、將可能出現的不利因素扼殺在萌芽狀態(tài));(2)確定私募投資基金的運營步驟(明確投資人和管理人的權利義務、對相關違約及賠償責任等要有一個清晰的界定、建立完善的項目評審、投資決策以及風險管理等基金管理機制以確保投資項目的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內);(3)以投資人的利益為主(如約定一定條件下提前清算私募基金、避免情況惡化)。重視目標企業(yè)風險治理措施的實施(如在進行租賃、兼并、承包、股權制改造等方面內容時,事先進行書面?zhèn)鬟_)。1、私募投資基金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和風險包括委托人與管理人之間的委托管理關系所導致的民法調整問題、基金的組織形式受到商法兼容問題、基金運行中受到證券期貨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制的問題、基金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及相關善后以及有關非法集資甚至刑事責任問題等。2、通常法院或仲裁機構支持LP返還投資款項及訴求的情況主要包括(1)GP向投資者出具還款承諾書;(2)第三人提供擔保;(3)基金本身作出承諾。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可以分為四個階段,即募集資金、選擇項目、投入資金、退出獲利。作為私募股權基金的最后一環(huán),退出是私募股權基金在其所投資的企業(yè)發(fā)展到一定階段后,將股權轉化為資本形式從而獲得利潤或降低損失的過程。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同退出環(huán)節(jié)的納稅分析私募基金在投資及退出階段涉及的稅費主要包括印花稅、增值稅、所得稅,是否繳納企業(yè)所得稅,與私募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有關?!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除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不適用企業(yè)所得稅法外,凡在我國境內,企業(yè)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所以合伙制私募投資基金本身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公司制私募投資基金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同時,《關于合伙企業(yè)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明確合伙企業(yè)實行“先分后稅”,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是否繳納印花稅和增值稅與私募基金的業(yè)務有關。非上市企業(yè)未公開發(fā)行股票,其股權不屬于有價證券,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轉讓上市公司股權(股票)應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稅目征收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注第(五)項第4點規(guī)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yè)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上市公司的股票屬于有價證券,通過被投資企業(yè)上市進行退出的行為,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增值稅計稅依據為賣出價與買入價的差額,對于限售股解禁后流通的股票買入價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第五項第(二)條規(guī)定: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fā)行(IPO)的發(fā)行價為買入價。(1)假設某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2018年向A公司投資1000萬元,每股20元,共計50萬股,2020年5月,A公司IPO,IPO發(fā)行價格為40元/股,2021年5月限售解禁后全部轉讓價格為80元/股。則根據相關規(guī)定,上述案例中增值稅計稅基礎計算方式為:80元/股*50萬股-40元/股*50萬股=2000萬元(2)當投資成本價高于IPO發(fā)行價時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規(guī)定確定的買入價,低于該單位取得限售股的實際成本價的,以實際成本價為買入價計算繳納增值稅。假設某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2018年向A公司投資1000萬元,每股50元,共計20萬股,2020年5月,A公司IPO,IPO發(fā)行價格為40元/股,2021年6月限售解禁后全部轉讓80元/股。則根據上述規(guī)定,上述案例增值稅計稅基礎計算方式為:80元/股*20萬股-50元/股*20萬股=60萬元③ 關于轉讓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根據《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fā)[2013]49號文)第六項的規(guī)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籌協調,為中小微企業(yè)利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制度環(huán)境。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智能咨詢回復,轉讓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6%,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需繳納印花稅。股權轉讓的印花稅按照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繳納,立據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② 關于轉讓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yōu)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